一、无偿献血者有下列献血优待:
1、献血者献血满三个月,三年内用血者享有本人实际献血量三倍的全血或同等价格血液成份费用;
2、三个月内或超过三年用血的,享有本人实际献血量等量的全血或同等价格成份费用;
3、对在本市献血者,因医疗原因在外就医用血的,可享有其实际献血量等量的全血或同等价格的成份血液费用;
4、献血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在本市医疗用血可享有其家庭成员实际献血量等量的全血或同等价格的血液成份费用,献血者用血返还问题随之递减;
5、获得无偿献血奉献金杯奖或金、银、铜质奖章的公民,可终身享有无偿献血;
6、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复检不合格者,享有本人实际献血量等量的全血或同等价格的血液成份费用。
二、无偿献血者享有免费用血的报销程序
1、公民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血液费用,并出具用血收费发票。
2、献血者医疗用血时医疗机构必须在本人《无偿献血证》用血记录栏注明用血日期、用血量(全血或成份血),用血原因,并经主治大夫和用血者签字,医疗机构盖章。
3、献血者医疗用血后,持《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用血发票,一个月内到市中心血站办理报销手续。
4、献血者的直系亲属医疗用血后,须持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医疗机构用血发票,一个月内到市中心血站办理报销手续。
三、血费返还工作由市卫生局委托市中心血站代管,每周二集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