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矿务局、陕煤建司卫生处,市卫生监督处,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放射诊疗许可工作,切实履行放射卫生监管职责,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及《陕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对象
全市使用X射线装置的CT机、C型臂、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
二、放射诊疗单位所需提交有关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电子版本);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附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附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附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附电子版本);
5、上(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附复印件);
6、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安全防护专(兼)责管理人员名单和管理制度、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7、放射工作人员相关知识培训、个人健康监护(包括个人受照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等)的有关资料;
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2006年3月1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附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均应真实、有效、完整,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于2012年3月1日前递交至市卫生监督处监督二科。
三、要求
1、各放射诊疗机构和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换、发证工作,市卫生监督处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截止2012年4月1日,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未申请换发的;截止2012年6月1日,其余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未申请换发的,不得再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3、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须在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市卫生局联系人:廖 斌 电话(传真):3185859
市卫生监督处联系人:窦建长
电话:3191607 传真:3191601
电子邮箱:810616932QQ.com
附注:“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和“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请各单位在铜川卫生网上自行下载。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