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印人劳发〔2010〕84号
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关于进一步
规范卫生系统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
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铜川市印台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系统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 O 一 O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系统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
根据市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铜川市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铜人发〔2010〕4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系统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按此办法实施绩效工资。
本办法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在全面清理核查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㈠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区人事、财政部门按照与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确定具体核定办法。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㈡区人事、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区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卫生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㈢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区人事、财政部门批准。
三、绩效工资分配
㈠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占比重为60%—70%,基础性绩效工资最高标准与最低标准的差距不超过2倍(即垂直压缩比在2以内),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㈡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区卫生局负责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加强对卫生系统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出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严禁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㈢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区卫生局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㈣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区卫生局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四、相关政策
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㈢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补贴标准参照同级机关离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区人事、财政部门确定;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补贴标准按照本单位同职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80%执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1、原省市区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津补贴:生活补贴、山区补贴、交通费、菜篮子补贴、降温费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陕人发〔2008〕253号)实施以来的津贴补贴全部清理归并,统一实施绩效工资。
2、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的补贴。按照中、省、市规定,暂时保留住房公积金补贴、公费医疗改革补贴、取暖费、1993年工资改革保留补贴,地区补贴继续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㈠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区级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区财政要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㈡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㈢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六、组织实施
㈠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使卫生系统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顺利实施,成立此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郭爱侠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何拴虎 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何建平 区财政局局长
高春荣 区卫生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劳局,办公室主任由何拴虎同志兼任。
㈡按照市上实施意见要求我区卫生系统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卫生部门备案后实施。
㈢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改革人事制度,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以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要加强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为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供人才保证。
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绩效工资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㈤从2009年10月1日起,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再执行(陕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陕人发〔2008〕253号)。
附:1、《区直卫生系统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2、《区直卫生系统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附件1:
区直卫生系统公共卫生与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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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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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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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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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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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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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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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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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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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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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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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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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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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级、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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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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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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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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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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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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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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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职员
|
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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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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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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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职员
|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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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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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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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职员、见习
|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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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技能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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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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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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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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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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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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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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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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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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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工、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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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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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区直卫生系统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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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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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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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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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
|
退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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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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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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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
|
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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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
|
1170
|
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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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
|
1080
|
870
|
|
|
助理级
|
1010
|
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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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级、见习
|
99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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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岗位
|
四级职员
|
1520
|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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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职员
|
1350
|
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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