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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7年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第二轮督导工作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卫生局] [科室: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12.03]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属及省管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入开展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2007年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第二轮督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厅治贿办决定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第二轮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目的
    全面督促指导全省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工作,重点检查长效机制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国家出台的有关重要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二、督导内容
     (一)以省为单位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有关规定情况。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政务、院务公开
工作情况。
     (三)执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情况。
     (五)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采取了哪些有效的监管措施。
     (六)在行业监管、行政审批、监督执法等方面采取了哪些防控措施。
     (七)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案件查办工作情况。
      三、督导时间
      2007年12月1日至10日,厅督导组到各市和省管单位进行实地督导工作。
      四、督导要求
      (一)各设(区)市卫生局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的督导工作,并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将督导工作情况报卫生厅治贿办。
      (二)各市、县(区)卫生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督导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扎实开展督导工作,督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在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三)各市、县(区)卫生局在督导工作中,要大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卫生从业人员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总结和推广各地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督导工作要全面、务实,防止走过场。可采取听取专题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访谈有关人员以及暗访等形式进行。
      厅督导组成员和实地督导检查单位另行通知。
附件:1、卫生行政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检查表
      2、医疗卫生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检查表
      3、医务人员调查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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