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的质量,促进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为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及量化分级管理奠定基础,特作以下规定:
一、健康查体卫生知识培训管理范围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一次性食品用包装材料生产人员;饮用水(包括供、管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以上均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人员。
二、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内容
健康查体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所列项目为准,业务知识培训以从事的专业分类和应知应会的卫生知识、法律和法规。
三、健康证明期限
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业务培训,健康培训合格证明的有效期限为壹年。
四、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办理程序
1、新参加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预防性健康查体,体检时交一张近期免冠照片。三个工作日后到市卫生监督处查看检查结果,体检合格者参加市卫生监督处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带同一底板的照片办理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卡。
2、对上年度办有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卡的从业人员,应在健康证明到期的前一个月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参加年度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者办理有关证件。对体检不合格的由市卫生监督处给用人单位下发调离通知书,用人单位将调离情况及时函告市卫生监督处。
3、证章分离。体检培训合格人员,由监督一科负责审查体检表、照片、身份证是否相符,分类编号填写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卡,办公室核查人数和交费情况后,按登记册逐一签章。
五、监督管理
1、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佩戴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卡,当场不能出示的,视为无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2、超过一年期限的健康培训合格证件无效,按无健康培训合格证件对待。
3、对试用期人员,企业内部非从业人员及其亲属、朋友参与从业活动的按新参加工作人员对待。
4、健康培训合格证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谁发证谁负责。对持有非本地区监督部门发放的健康培训合格证明的,应及时体检,参加培训,办理健康培训合格证。
5、对从业人员未持有健康培训合格证上岗从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对申报评级的单位不予评估。
6、办证人员要坚持原则,坚决杜绝“人情证”。稽查科不定期进行回访、抽查。每发现一个“人情证”,对当事人每人罚款100元的处罚。
六、法律依据
本若干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制定。
各单位要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加强内部卫生管理机构的建设,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每年度预防性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有序进行,为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铜川市卫生监督处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